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人物事迹宣传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05-10 10:52:20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人物事迹宣传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树好典型,弘扬正气,营造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氛围,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功能,特制定规范先进人物事迹宣传的若干规定。

  一、鼓励新闻采编人员按照“真实、可亲、可信、可学”的原则,努力发现并采写最基层的普通人物的先进事迹。

  二、采编人员采写基层先进人物事迹应遵循下列规定进行:

  1、所采写的宣传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事实说话,确保采访对象事迹的真实性,不夸张、不虚构;

  3、善于挖掘人物事迹最为感人的细节,善于用好群众语言与人物自身的个性语言,忌大众化、模式化;

  4、所采写的宣传对象事迹文稿必须送被采访对象所在单位审核签字;

  5、文稿的刊发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

  三、几类特殊人物事迹宣传采写的规定:

  1、受县级有关单位、部门表彰的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拟定相关方案,报中心主任签批后统一执行;

  2、受县委、县政府及省市和全国表彰的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由中心主任签批后统一执行;

  3、县管领导干部先进事迹的宣传,须由中心主任报请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宣传;

  4、乡镇村(社区)普通党员干部先进事迹的宣传,须所在乡镇党委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各版面先进人物事迹宣传文稿刊发的规定:

  1、一版先进人物事迹宣传的对象必须是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有特别积极意义,或在某一领域特别优秀的典型;刊发文稿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

  2、二版先进人物事迹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基层普通百姓的先进事迹,以及受部门和单位表彰的典型;刊发文稿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

  3、三版先进人物事迹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涌现出来的典型;刊发文稿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

  4、四版特刊类的人物事迹文稿刊发规定与一版相同,转载的省市及全国先进人物事迹,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

  五、人物事迹类宣传的通讯员来稿处理规定:

  (1)、必须有被采访对象所在单位的审稿意见,没有采访对象所在单位审稿意见的由中心主任签批转送所在单位审核;

  (2)、稿件刊发必须由中心主任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