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改造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07-21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改造的通告

  为改善客运出租汽车的设施条件,提升千岛湖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品位,满足市民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根据《关于转发淳安县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36号),决定对我县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提前更新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新改造适用对象

  响应实施方案的本县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车辆更新改造要求

  1、车辆更新的档次不低于原车辆档次,车型以美观、舒适、经济为基本要求,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更新后的新车要使用统一的新标志色,安装税控计价器、标志灯、服务标志和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配套设施。

  3、车辆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更新。

  4、按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运营方式,执行价格、税务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三、鼓励更新的政策

  1、对于按要求对车辆更新到位的经营者,在现营运权到期前依法向县运管所提出营运权延期申请,运管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延期手续,经营权期限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止。

  2、鼓励出租车实行公司经营,并通过自愿组合方式减少客运出租汽车数量,营运权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申办程序

  1、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运管所提出车辆更新申请,明确更新后的车辆型号和数量。县运管所对经营者提出的车辆更新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车辆更新要求的,签订“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改造协议书”,经营者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车辆的更新工作,办妥相关营运手续。

  2、按规定完成车辆更新的经营者,在现营运权到期30日前向县运管所提出营运权延期申请,并提交服务承诺书。县运管所对经营者提出的营运权延期申请和服务承诺书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经营者签订“营运权延期使用合同”,核发《营运权证》。

  五、申办所需材料

  1、申请车辆更新提交的材料:

  ①淳安县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待更新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延期营运权提交的材料:

  ①淳安县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延期申请表;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服务承诺书。

  六、受理地点

  淳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交出租车管理科(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2号),联系电话:64822345。

  七、其它事宜

  1、经营者在规定时间未实行车辆更新的,其继续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等设施,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其经营权期限不变,到期退出。

  2、退出出租车经营的原有车辆,不得使用现有的出租车标志色及各种标识、顶灯,原有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处置。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