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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11-29

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告

  为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杭州市将对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为配合做好对高污染机动车的限制通行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对我县牌照车辆环保标志核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核发对象:本县牌照单位或个人的在用机动车辆。

  二、环保标志核发原则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一)2001年9月1日以后登记上牌的柴油车。

  (二)200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上牌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

  (三)2003年7月1日登记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对上述时间规定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被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目录的车型或具备催化转换器、电喷等排气控制装置的车辆,车主可以提出进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核查或技术鉴定,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的申领资料

  单位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原件(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人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原件(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需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申领地点:县环保局环境监控中心二楼(千岛湖镇新安南路20号)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自2008年12月1日起核发。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六、限行对象和限行道路

   (一)限行对象:杭州市属五县(市)牌照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

  (二)限行时间:7:00~19:00

  (三)限行道路

  1、2008年12月1日起:杭州市区中河高架、上塘高架;

  2、2009年6月1日起:杭州市区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南至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西起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2008年11月27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吴敏 徐满萍(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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