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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水面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13

千岛湖水面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千岛湖水面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千岛湖水面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促进千岛湖水面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岛湖水面资源由淳安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千岛湖水面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开发利用千岛湖水面资源,应充分考虑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千岛湖风景区规划、城镇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千岛湖渔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建立千岛湖水面开发利用和保护联合议事机构。联合议事机构由县发改、水利、旅游、环保、交通(港航)、建设、农业、林业、国土、公安、体育、工商、卫生、消防、新安江开发总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千岛湖水面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千岛湖水面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因占有、使用水面资源而按规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占用千岛湖水面进行各类项目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占用千岛湖水面须符合规划的统一要求。各行政审批权限部门对占用水面的规划选址,在审批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应报千岛湖水面开发利用和保护联合议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利用千岛湖水面从事水上休闲运动、竞技运动、豪华度假游艇(船)等水上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的,应当符合千岛湖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航行安全。

(一)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水域发展。

(二)严格限制发展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档次高的水上综合娱乐休闲项目。  

(三)推进洁净旅游、清洁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在千岛湖水面进行水上休闲运动、竞技体育运动及其它水上运动的,应经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驻,并对水面使用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有偿使用。体育部门须会同旅游、交通港航等部门划定运动水域、规定起止时间,确保水上运动安全有序。

第九条  在千岛湖水面进行航模表演、施放烟花、举办水上主题晚会等大型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应报经公安等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上餐饮服务业应遵循“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品牌经营”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提升规模和档次,强化功能和特色。对原已设立但未达到规定准入条件的水上餐厅,要加强综合整治,并逐步予以淘汰。

第十一条  依托千岛湖水资源优势,直接从千岛湖取水从事水业开发的,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鼓励发展大型制水企业和以水为原料的绿色食品加工业。

第十二条  实行养殖使用证许可制度。鼓励发展有机渔业,适度发展网箱水产养殖业。

合理规划人工养殖水域,坚持生态养殖,优化养殖结构,规范饵料投放,减少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在千岛湖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渔具和网具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根据《淳安县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淳政发[2002]78号)和《关于加强千岛湖生态渔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淳政发[2004]38号)规定,加强渔业资源综合管理,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和维护千岛湖水体生态平衡。

(一)实施渔业资源封库休渔制度。根据鱼类生殖规律,科学确定禁渔休渔范围和时间。

(二)科学养捕,合理控制捕捞强度。确保优质鲢、鳙鱼苗投放总量,合理控制鲢、鳙鱼捕捞量,以充分发挥鲢、鳙鱼净化千岛湖水质的作用。

(三)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要进行生态安全性评估,科学验证该品种对千岛湖水生生态系统的利弊影响,防止引入外来侵害物种。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千岛湖水运资源优势,科学编制千岛湖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加大水运基础设施投入,改善运输条件,合理调整水运航线和运力,逐步实现水上客运高速化、舒适化,货运快速化、规范化,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从事水上客(游)运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向交通(港航)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港航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船舶、非渔业趸船及生产性小型船舶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含渔业趸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游(客)船(艇)生活垃圾、废油实行回收上岸处理,严格控制和规范游船餐饮服务。船上生活污水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并逐步推行回收上岸处理,达到零排放。渔业船舶按上述环保要求逐步推行。

加大游船艇改造力度,鼓励采用电力、液化气和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作船舶动力源,减少对千岛湖的水体污染。

第十七条  千岛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禁止向千岛湖倾倒或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湖滩地堆放、填埋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禁止在湖区采挖矿藏等,规范湖区采挖、筛选砂石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格按照《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洁净。

第十九条  加强水上环卫保洁工作。建立健全水上环卫保洁制度和机构,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保洁设备和设施。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湖岸和湖面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沿湖各乡镇、有关单位及水上环卫站要各负其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清除湖岸和湖面各类污染物。

第二十条  加快城镇污水管网系统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雨污分流的排水体系,工业、生活污水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在千岛湖湖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源源头,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恢复重建湖滨植被带,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千岛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在千岛湖岛屿和湖滨地带进行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开发、改造的,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严格遵守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千岛湖水质的系统监控,切实掌握水质状况与动态变化,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水利、环保、旅游、农业、交通(港航、海事)、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对千岛湖水面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千岛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千岛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千岛湖水面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督查作用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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