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 (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可以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
行政处理: | (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可以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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