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发布时间:2009-02-23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行政行为: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和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理: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和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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