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报备
发布时间:2009-02-2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报备

行政行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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