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
发布时间:2009-02-24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

行政行为:《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行政处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2008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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