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的法定用语要规范
  发布时间:2009-03-06 10:10:27   
新闻报道中的法定用语要规范

 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新闻的真实,包括新闻事实的准确无误和新闻用语的准确规范。撇开新闻事实不谈,目前,经常可以发现,在各类媒体上频频出现一些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语,其中涉及一些法定用语。这不但会降低新闻的价值和合法性,而且会误导受众,造成以讹传讹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规范法定用语。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
    一些报道中常把企业的“老总”称为“法人代表”。这因为有部分人想当然地认为“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两者就是一回事。其实,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经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为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寻遍法律法规,是找不到“法人代表”这一词汇的。在通常意义上,受法人授权委托,可以行施法人某些民事权利的人员被称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特定的一人担任;“法人代表”则可以是多个人(如各分公司经理)。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有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和“法人代表”并不是一回事。
  被告和被告人
    目前,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时常出现把“被告人”当作“被告”之类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双方,为“原告”和“被告”。而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涉诉双方,为“国家公诉人”和“被告人”。因此,报道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就要看它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其当事人必定是“原告”或“被告”;而接受刑事审判的当事人,其身份一定是“被告人”。“被告”和“被告人”不能混为一谈。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可以身兼“被告人”和“被告”双重身份。那就是此人既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又被受害方追偿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人在刑事审理中是“被告人”,在民事审理中则是“被告”。
  罪犯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是说,某人即便杀了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他也只是个涉嫌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案件自进入起诉阶段至终审判决前,他的身份是被告人;而只有当法院终审判决其有罪后,他才是罪犯。在新闻报道中,把某个犯罪嫌疑人随意定性为“犯罪分子”或“罪犯”,是不合法的。
    另外,在不同监禁场所关押的人员,其称呼也是不同的。在拘留所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人员,可称其为“违法人员”。关押在公安看守所的,一般有两类人员,一类是被批准刑事拘留或执行逮捕的,他们是“犯罪嫌疑人”;另一类是因刑期较短或其他原因留所服刑的,这些人是“罪犯”。在劳教场所强制接受劳动教养的,因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所以,绝不能称“劳教人员”为“犯罪”、“罪犯”或“服刑人员”。他们回归社会的方式也与服刑人员不同,服刑人员是“刑满释放”(简称“刑释”),他们是“解除教养”(简称“解教”)。在监狱中关押的人员,则是清一色的“罪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搞清这些关系,才不会出错。
  侦查和侦察
    在不少描写警方破案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侦察”、“侦察员”等字样。那么,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究竟该称之为“侦查”还是“侦察”,抑或两者均可用之?对此,《现代汉语词典》有明确答案:
    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而进行调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察: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
  公安干警和公安民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公安部就郑重其事地下发过一个通知,要求在新闻报道中规范公安民警的称谓,要求媒体不再使用“公安干警”一词,以“公安民警”或“民警”代之。但是,时至今日,许多媒体仍在报道中采用“公安干警”的旧称。
    不过,“政法干警”、“法院干警”、“检察干警”、“司法干警”等词汇依然可以沿用。在这些部门中,既有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部,又有警察(法警、狱警等)。换言之,就是在这些机构里,既有“干”,又有“警”。
    要求法定用语准确规范,绝非否定新闻语言的丰富多彩,而是因为法定用语是固定的、单一的、不可替代的。
  (作者单位:浙江法制报)

 

信息发布:王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