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委〔2009〕18号 中共浪川乡委员会 浪川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
各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
《关于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淳安县浪川乡委员会
浪川乡人民政府
2009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
自乡党委政府制定招投标管理规定以来,大部分的村、大部分的建设工程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开的招投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村逃避监督,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投标;有些村的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另外,对工程的质量和工程款的结算等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防止出现存在的漏洞,现明确如下规定:
一、严格操作程序
在总结以往招投标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明确招投标程序。该程序共分十个部分:交易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资格(质)审查,缴纳投标保证金,踏勘现场,招标答疑,投标,开标或现场竞价,中标及中标公示,签订相关合同等。今后村级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该按照《浪川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对应进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工程建设预算在1万元以下、集体资产处置5000元以下)数额的项目,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并将资料报乡招标办备案,接受乡纪委的监督。
二、明确八个环节
1、准备环节。该环节要求各村认真做好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以上(原则上要求村民代表会议)规格的会议研究;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列出工程量清单,提出预算单价建议。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应当进行评估,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公告前需填写一式二份的招投标项目交易审查表。使用财政资金并且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应经县财政局审核。审核后书面结果由乡交易中心保存。
2、公告环节。乡招投标中心开设专门的招投标信息公告栏,并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告。全乡所有的招投标项目都应当在指定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之前必须经乡招投标办审核同意,并由专人负责张贴。仅在其它地方张贴公告,或未经审核私自张贴的公告无效。
3、报名环节。对进入招投标中心的项目,乡指定人员负责接受报名。接受报名的人员联系电话和手机必须开机。并限定报名费的标准:工程预算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名费不得高于300元;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名费不得高于500元;20万元以上的报名费不得高于1000元。报名费由报名人员交乡财政。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报名费无论何种原因不予退还。
4、招标环节。
(1)标底的形成及评标办法。
①招标人标底:以设计人员提出的初步预算价为基础,经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审定预算价。
②优惠率标底:以审定预算价为基础,在它的百分之九十四(含94%)与百分之九十九(含99%)之间,在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后、商务标开标之前,当场由业主单位1位代表、投标单位1位代表在有效标范围内各随机抽取一个优惠率(优惠率在0.5%、1%、1.5%、2%、2.5%、3%、3.5%、4%、4.5%、5%、5.5%、6%),二个优惠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优惠率标底。
③投标价:即投标人编报的工程造价报价在招标人标底(审定预算价)的百分之九十四(含94%)与百分之九十九(含99%)之间为有效标,超出有效标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标。
④决标:有效投标最接近优惠率标底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上下同时最接近取下标为中标单位,如遇投标数额相等则抽签确定。中标结果当场宣布并进行二天公示。
(2)关于参与人的规定。初步预算标底额在5万元以下的,乡招标领导小组参与人数(包括不属于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分管领导,下同)应不少于3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不少于5人;20万元以上的应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并且参与人数不少于5人。村参加人员应该有村两委成员代表、非两委成员的村民代表。
1、质量监督环节。乡、村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安排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进行日常的监督。竣工后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只有经监督人员签字认可,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结算工程款。
2、款项结算环节。工程的施工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不得私下更改及签定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合同。施工内容的更改必须经过技术人员的同意,后报经乡分管领导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私自更改施工内容的不予结算工程款项。决算价超出招标价30%以内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报招标办备案;超出30%的,应经村两委以上规格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所有项目的款项结算,乡农经站要凭招投标领导小组签署意见的交易审查表,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3、公示环节。乡招标办每月对经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以及自行招标备案的项目在公告栏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掌握的未经规定程序招标的项目同时进行公告。
4、资料环节。应在乡纪委的监督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三份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三、严明组织纪律
1、各村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乡政府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应当招标没有进行招标的,或违反程序规定私自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标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招投标活动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招标办主任负责召集。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私自组织或参与村里的招投标活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或业务分管领导的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本人应当在招标、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环节回避。
3、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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