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联系、指导各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九)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