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再次发生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09-07-17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再次发生依法处罚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23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可以口头警告,记录在案,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省公安厅71发布《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作出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符合特定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
   
目前全省公安交警部门路面执勤时都配备了移动警务系统,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将依托移动警务系统执行。通过移动警务系统依照法定程序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制作的《口头警告告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口头警告告知书》上注明。
   
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轻微违法行为的记录情况将通过互联网公布。
   
有证据证明系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应予以放行;对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1.
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2.
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3.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
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6.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8.
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9.
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10.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1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
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3.
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
14.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15.
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16.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7.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8.
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9.
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经教育能立即纠正的;
20.
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21.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22.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23.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