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应当依法、有序和有偿。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采砂活动,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保障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千岛湖水域采砂管理
千岛湖水域采砂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依法管理、有偿利用;统筹兼顾、总量控制。
(一)制定采砂规划
1、划定可采区域。明确下列水域为千岛湖水域可采区:
(1)游畈岛以上安阳大墅水域;
(2)薛家源码头以上枫树岭水域;
(3)毛家码头以上汾口水域;
(4)宋村码头以上宋村水域;
(5)田坞岛以上威坪水域;
(6)溪口大桥以上临岐水域;
(7)经县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论证,可以开采的其他水域。
可采区域内的主航道、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和网箱养殖区不得采砂。
2、确定禁采期和可采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以及重要节假日和其他特定时间为禁采时间。每年8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为一个可开采年度,其中虹吸作业方式在2012年3月31日后全面禁止。
3、限定年度采砂量。在划定的可采区域内,年度可采水域和采砂量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规范采砂许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千岛湖可采水域采砂权实行公开出让。采砂权出让期以一个可开采年度为限。出让的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竞买人获得采砂权后,必须依法交纳竞买款20%的安全作业保证金,完成相关出让手续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并持采砂许可证向海事部门申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有手续齐全后方可作业。
3、在采砂权出让期内因对水环境保护等政府行为终止买受人采砂活动,使买受人在规定出让期内未达到限定年度采砂量的,核实后予以退还相应出让金,即按照出让区域实际采砂量与限定年度采砂量的不足部分折合出让金予以退还。
4、采砂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实行管理。
二、千岛湖库区滩涂及乡镇河道采砂管理
1、提倡千岛湖库区滩涂采砂。千岛湖库区滩涂(海拔108米以下)砂石淤积,有开采条件的,应开展清淤疏浚,确保河道下泄畅通。千岛湖库区滩涂清淤,由所在乡镇政府编制清淤采砂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公开出让采砂权,出让金的20%上缴县财政。
2、乡(镇)村公益性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清淤、疏浚,需要从乡镇河道采砂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编制采砂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公开出让采砂权,出让金的20%上缴县财政。
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生活需要从河道采砂的,应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限、数量采砂,并向乡镇政府交纳相应的安全作业保证金,作业方式仅限人工作业,禁止使用机械作业方式,采后及时做好现场平整、水工程安全加固等工作,经乡镇验收合格后,退还安全作业保证金。
严格控制河道采石行为,河道内0.2吨以上天然块石的开采,由乡镇政府负责编制采石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公开出让采石权,出让金的20%上缴县财政。
其他经营性河道采砂(含0.2吨以下天然块石)行为一律禁止。
3、千岛湖库区滩涂和乡镇河道清淤采砂,应根据当地实际和水环境保护需要,将重要节假日和其他特定时间设置为禁采时间。
乡镇政府应做好滩涂及乡镇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县政府成立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水电局),具体负责全县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2、加强配合协作,确保各司其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督查;水利部门依据《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查处;交通(海事)部门对不符合船检和水上水下作业要求的采砂船只进行查处;国土部门对违法采砂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流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质监部门要加强采砂机械安全作业生产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水环境质量和动态变化的监管;违法采砂影响旅游、渔业发展的,由旅游、渔政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对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采砂业主进行查处;公安(水警大队)部门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组建若干个水政监察中队,增强整体执法能力,完善保障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切实做好千岛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及千岛湖湖区砂石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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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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