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2010]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昌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淳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淳政办发[2008]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明确工作职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审批标准严格按照淳政发[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严格按照统一受理、定期审批、部门联审的方式,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异地拆旧建新的审批建房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后,并在村政务栏公示7天,公示时,必须注明申请建房家庭父母是否单独有住房,户口迁入及户口保留对象是否享受或履行本集体经济成员权利义务,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在规定的审批月的月初统一提交镇政府,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后,由镇政府召集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踏勘,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签署初步踏勘意见。
4、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的相关证明及表格统一交镇政府,由镇村镇办将批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联片班子成员及驻村指导员。各村及时把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国土、规划部门,并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联合放样,参加放样人员应在放样登记表上签字,对通知后不参加联合放样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5、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书面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二、强化过程监管
1、落实“放样定位、开工砌基、竣工验收”到场制度。房屋审批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与村委签订建房面积、质量、安全协议书,并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向镇政府提出放样申请,镇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样,坚持放样、开工、竣工“三到场”制度,现场实地放样时,按审批要求确定四至并挂施工告示牌;督促建房户动工挖基时严格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2、建立巡查制度。镇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村镇办和驻村指导员组成的建房巡查组织,对建房户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农户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各村必须建立由村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人员组成的村民建房巡查小组,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动态管理,对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村两级要建立巡查专项工作台帐,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予以通报。对需立案查处的违章建筑严格按淳政发[2009]4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具体要求
1、镇政府村镇办为农民建房审批及其监管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农民建房户的咨询受理工作,由方洪贵负责登记和接持工作。村镇办及时组织实施,并召集相关部门联审。联系人:方洪贵,电话:13819168071。
2、实行农村村民建房保证金制度。各村应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建房户向村委交纳一定数量的建房保证金,房屋竣工验收后,符合审批要求,村两委予以全额退还,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按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后再予退还。
3、从2010年1月起,文昌镇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时段受理、审批制度(除征地拆迁、地质灾害、危房紧急避险外),农村村民建房受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和审批。
4、文昌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05省道沿线和沿湖地段,特别是翁家休闲度假区块以及文昌工业功能区块和文昌村高铁站点的农民村民建房必须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建房户在用地手续批准后,必须取得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放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政府不予受理放样申请。
5、文昌镇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及批准后未经放样擅自动工建设的,或放样后未按放样要求建设的,村委会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下发停建及整改通知书,拒不停建又不整改的,镇政府以书面方式及时通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情节特别严重的通报给县拆违办,由县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实行责任追究制。
(1)村委会因疏于审查或协助建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的,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村主要领导利用职权对应批的建房户不及时报批造成后果的,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因审查不严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或因工作不及时造成申请人集体上访,对具体实施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未落实“四到场”制度造成批东建西(移位)、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对镇村两级相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4)未建立巡查制度,未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或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移交办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村年度国地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村主要负责人年度不得评优。联村班子成员及驻村指导员要对本辖区的村民建房承担巡查监管责任。
(5)镇村两级相关工作人员巡查不到位,巡查情况不登记、不通报、不建立专项工作台帐的给予通报批评,村土地协管员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镇政府相关人员年终考核扣除相应的分值。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文昌镇农村村民审批建房监督流程》
文昌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