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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解决我乡农村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的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生态公墓建设。今后全乡各村新做公墓一律按生态公墓标准建设。

二、选址要慎重。1、生态墓地应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需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清地,避开“三沿无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

2、墓地规划应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

3、墓地建设选址程序:村两委召开公墓选址会,联村指导员必须参加会议,提出初步方案后,征求老年协会和农民代表意见,如初步方案确实不合理要按规定另行选址。

三、墓地建设前要审批,审批程序:以行政村委单位报乡人民政府,乡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进行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公墓建设审批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态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

(二)生态墓地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图

(四)其它有关必要的材料

                                        安阳乡人民政府

20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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