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保证机关综合考评和其它途径反映的社会评价意见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和落实,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理社会评价意见的工作组织
为切实做好社会评价意见处理工作,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站、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题分析社会评价意见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落实整改方案,明确处理人员、职责和反馈时间等。
二、处理社会评价意见的基本内容
(一)机关综合考评中的社会评价意见;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环境信访中市民代表反映的问题;
(四)其他。
二、处理社会评价意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对社会评价意见处理都应按职责、权限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二)首办责任原则。首办人对社会评议意见处理负责到底,在办理完成后出现重复信访的,该具体办理人员继续跟踪办理。
(三)按时反馈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按时限和相关要求做好处理结果反馈。
(四)信息保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评价人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把评价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披露。
(五)群众满意原则。以人为本,对社会评价意见处理,群众满意为准则,满意才予以结案。
三、处理社会评价意见的基本流程
(一)领导签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将社会评价意见处理工作批示到相关科室调处,对处理情况进行适时指导,对处理结果科学把关,对群众敏感度高,易发群体事件的社会评价意见,领导亲自负责处理。
(二)统一登记。局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将意见进行统一登记,并填写好《局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将意见汇总,统一督办。
(三)科室办理。各责任科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对社会评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下达整改措施的社会评价意见,要安排人员及时跟踪督察,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好相应的整改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影响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结果反馈。对社会评价意见整改完毕后,经领导签发同意,及时与提出社会评价意见的人联系沟通。对整改完成的,应及时将整改的做法和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要通过一定方式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出意见人应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若满意则签字结案,依申请向社会公开;若不满意,应对社会评价意见继续整改,直到满意为止。
(五)存档备案。对处理完成的社会评价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建立专门档案,做到分类管理,便于查阅。
四、处理社会评价意见的相关要求。
(一)态度端正、认识到位。社会评价意见体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期望,做好社会评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是巩固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关键。具体办理人员要逐条对照意见,认真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认真分析、重在落实。群众的呼声是工作的第一信号,具体办理人员要认真分析群众反映问题的热点和难点,在处理社会评价意见中做到影响环保事业整体推进的事情必查;做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查;做到违反规定的问题必查。加大整改工作的督查力度,明确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三)责任明确、纳入考核。为切实保证社会评价意见条条整改、件件落实,对处理社会评价意见建立责任制,明确第一责任科(室)和首办责任人,并将每条社会评价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科(室)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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