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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扩权强县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1

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扩权强县通知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扩权强县工作举措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951号)精神,根据我局职责,现就贯彻落实省市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扩权强县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及时衔接落实,对已经下放的权限,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确保规范有序运行。对属行政许可的事项,要按照原规定的承诺时限及时办结。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根据省市通知精神,本期扩权事项,涉及我局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减少管理层级,将原由设区市环保局出具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审批的管理模式改变为直接由县(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二是将原属设区市环保局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通过交办方式下放。为顺利衔接,推进工作,现将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原由设区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调整为直接由县(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的事项。

1、对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意见:由管理科(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对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作为附件报省环保局审批。

2、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出具意见: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事项出具意见,由业主直接报省环保局审查

3、对省级绿色学校、社区创建出具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对符合绿色学校、社区创建标准的单位出具意见,直接向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推荐。

(二)原属设区市环保局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环保局的事项。

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环评审批:由管理科(中心环保窗口)负责,按要求对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审批前征求省环保局意见。

三、关于酿造、电镀、冶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通知》附件2“扩大其它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429项)。鉴于该事项的下放,与环保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省局浙环发(200933号文件有专门要求,从即日起停止执行,管理科(中心环保窗口)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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