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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0-03-31

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告知书

  新修订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建筑施工有新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

  《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

  2、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所谓“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3、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文件,并提前三天公告附近居民。

  《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4、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

  《条例》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5、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施工单位应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6、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0年3月31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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