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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环保局淳安县公安局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5-19

淳安县环保局淳安县公安局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千岛湖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211号)要求,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将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淳安县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粘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道路

  自2010年6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千岛湖镇新安大街消防大队门口至丁字路口禁止本县高污染车辆通行。 

  三、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无绿色环保标志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配合,尽快到县环保部门领取环保标志,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开展高污染车辆限行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措施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千岛湖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211号)精神,及县公安局、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交警大队决定从2010年5月21日起,在我县千岛湖城区新安大街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高污染车辆限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转为长效管理阶段。这次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劝导阶段,2010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污染车辆限行专项整治宣传工作,重点宣传高污染车辆的限行范围、每日限行时间、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对我县大气环境的危害和影响。对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及时告知车主抓紧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动员高污染车辆车主尽快将车辆淘汰报废或转出我县。

  第二阶段:教育警告阶段,20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在此期间,对查到的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以教育、警告处罚为主,在放行时告知驾驶人抓紧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6月20日。在限行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整治行动。外地来千岛湖的车辆应在领取临时环保标志后进入城区限行范围。对黄标车以及未申领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一律视作高污染车辆严格进行处理。

  从2010年6月21日起,进入长效管理阶段,开展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高污染车辆的整治工作,确保我县高污染车辆限行工作取得实效。

                  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0年5月20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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