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报销制度
为加强对传媒中心各类票据报销的管理,控制业务经费使用,规范票据报销程序,制订以下规定。
一、凡来财务室要求报销的发票、差旅费,不论金额多少,都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室一律拒绝受理。
二、传媒中心报销签字实行“一支笔”制度,权限为中心主任,即传媒中心法人代表。超越上述权限签字的发票,财务室一律不予报销。
三、要求报销的发票,还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名和验收人员的签名,并注明其用途。
四、要求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省统一发票(即发票盖有省统一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单位发票专用印章,开票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不是统一发票或发票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财务均不予受理。
五、差旅费票据报销。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采用实报实销,但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应严格控制。出差到杭州每人每晚住宿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0元/1人以内(会务统一安排的除外),市内交通控制在两趟以内。下乡住宿费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晚50元/人以内。
六、实行千岛湖镇城区交通费补贴,补贴额度与公交车月票相同。市区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确因工作需要由部室主任核准后,经中心主任批准,实报实销。记者自驾私家车采访活动,费用一律处理,不予报销或补贴。(单位统一组织活动需安排私家车除外)
七、出差人员按规定享受出差补贴,原则上下乡补助10元每天,县外补助15元每天。驾驶员补助标准,工作日县内下乡补助15元每天,县外30元每天,比休日适当增加。
八、非因工作需要的就餐费一律不予报销。
走向全媒体——千岛湖传媒中心十年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