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管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证存量房产在转让前及时缴清物业相关费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淳安县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经局研究决定,存量房产在转让过户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缴清物业服务费和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缴清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物业相关费用缴交情况表”(见附件),此表格作为存量房产过户的要件之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淳安县建设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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