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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24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和残疾人创业就业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工作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给予每人(户)每月80元的生活补助(户内已享受重度生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深入推进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将贫困残疾人列为农村住房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着力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对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免缴。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大专、本科给予适当的就学补助。残疾学生获得县以上荣誉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视、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脑瘫、截瘫残疾人给予免费治疗。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资源,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加大资金扶助,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要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全面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使其就业逐年普及、稳定、合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要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扶持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在从业初期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可以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并在工商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适当的培训费补助。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县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托(安)养基本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为原则确定:

(一)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享受“4050”相关政策外,再给予1500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学年给予500元的就学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特教学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对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除享受有关部门助学政策外,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含高职)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残疾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三)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每例2000元的标准确定。

(四)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只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

  (五)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按每人每年7500元的标准确定。纳入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按每人每年3750元的标准确定。对各乡镇改建、新建工疗站等托管托养机构,根据其服务功能及接纳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计入其内)。

(六)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从事个体经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开办费补助;创办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开办费补助;对从事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小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万元,安置残疾人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每户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利息按省、市有关贴息标准给予贴息。

(七)为符合条件的“带头创业带动就业的残疾人创业能手一次性补助0.2-1万元,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2万元。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农办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