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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镇政〔2010〕100号
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为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上级要求,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各村、社区、企业及镇属有关部门、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行政村、社区、企业、镇属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村、社区、企业、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5月至8月,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巡查、统计“五五”普法验收进行重点检查。整个检查工作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6月初)
召开会议布置检查的有关事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15日前)
检查对象应按镇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自查表,并将自查表于6月10日前上报镇检查办。
镇检查办要切实抓好对自查对象填报自查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6中旬-7月底)
镇检查办在自查阶段工作就绪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7月上旬至8月,做好迎接省、市、县大检查办对我镇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省、市、县大检查办的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产值、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上旬)
本次检查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根据省、市、县大检查办的要求,为提高检查效果,镇检查办将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
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表
千岛湖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日
抄送:县统计局
附:
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表
单位(盖章):
自 查 项 目 | 自 查 情 况 | |
1.是否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 |
2.是否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
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 ||
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
6.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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