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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
发布时间:2011-05-1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淳安县委办公室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3

 

抄送:县人大、政协办

 

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利用土地,促进人口集聚,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梯度转移、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青溪新城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区,至2015年底安置异地转移农民10000人。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在册人口2人(含2人)以上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和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含林木所有权)、集体共有资源资产受益权等附属在农业户口上所有权益的农户,按下列层级依次列为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对象:

1.经批准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区内的农户。

2.下山移民扶持范围内(含地质灾害点)的农户。

3.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拆迁范围内选择调产安置的农户。

4.规定期限内上岸的网箱养殖户和持证捕捞户。

5.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并缴纳统筹三周年以上的农户。

6.县域范围内的其他农户。

第五条  以下农户不列入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对象:

1.已享受过下山移民扶持政策的农户。

2.已享受过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农户。

3.已享受过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政策的农户。

4.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置经济适用房或解困房的农户(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区内的农户除外)。

第三章 农户与人口确认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县扶贫办、国土局、公安局、渔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后,确认为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农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人口: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在报名截止日前报名的在册农业人口。

2.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大中专院校证明)。

3.在部队服役未提干的现役军人(凭部队证明)。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住房优惠面积人口,不享受资金补助: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已按规定处理完毕的(凭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

2.独生子女家庭或已婚未育夫妇增计1人。

第四章 住房申购程序

第九条  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按下列程序申购住房:

1.自愿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转移农户,以户为单位自愿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原住房照片等材料。

2.审核公示。农户报名后,由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初审,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审核,经县扶贫办、国土局、公安局、渔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选户选房。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转移农户,由县扶贫办根据住房多少、申报转移农户的数量,先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层级摇号选户,再摇号选房,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在县扶贫办和所在地村委会见证下,转移农户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

5.户口迁移。转移对象户口转为非农并迁入青溪新城丰家山,实行居住地统一管理。

6.资产移交。转移农户在签订协议时,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集体土体使用权证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在购买住房后6个月内,将原住房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处置。

7.登记发证。转移农户办理购房手续并履行协议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确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办理契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转移农户自愿放弃并移交的所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处置。

1.对转移农户移交的农村集体土体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向国土、农办、林业等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2.鼓励实施宅基地复垦。对宅基地实施复垦的,由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国土部门立项,所在地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难以实施宅基地复垦的房屋、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处置,主要用于安置下山移民范围内梯度转移的农户及本村的无房户、少房户。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流转,重点用于扶持下山移民范围内梯度转移的农户和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转移农户实行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转移农户购买住房,每户限购一套房,优惠购房面积2人户限定80�以内、3人户限定90�以内、4人户限定110�以内,5人以上户(含5人)限定125�以内。在限定面积内以政府核定价购买(2010年政府核定的基准价为2500/�),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政府核定价由青溪新城按成本测算,建设局、物价局和扶贫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转移农户购房后自取得房屋权证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第十二条  结合购房优惠政策,对转移农户实行以下经济补助和保障政策:

1.资金补助。下山移民扶持范围内转移农户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其它转移农户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2.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区内的转移农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项目配套资金按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符合参保条件的转移农户应当参加我县的城镇社会保障,待个人自行缴纳到位后,县财政按每人1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对放弃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如附房、晒坦)以及合法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宅基地、到期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对放弃的土地、林地及青苗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6.对放弃的集体共有资源资产收益权不再补偿。

上述补偿资金在转移农户购房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发放本条第45款规定的补助资金,县财政一次性兑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补助资金。宅基地复垦项目验收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视其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发放本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资金。符合参保条件的转移农户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后,县财政予以补助本条第3款规定的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转移农户自办理购房手续并履行协议后,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保、就业同等待遇,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补助资金,第13款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第245款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县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从省市项目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中筹措。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补助资金主要从帮扶资金、转移农户资产处置收益以及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中筹措。

第十七条  县级补助资金按照“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由县扶贫办负责编制使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补助资金纳入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编制使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组织保障与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成立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资金保障、政策处理、工程建设、住房销售四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关工作组织,负责做好转移农户的审核公示、资产处置、资金补助等工作,同时做好稳定工作,确保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有序实施。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转移农民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发改部门要把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列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确保有关补助政策的落实兑现。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要做好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的政策制定、转移农户核定、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青溪新城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做好城镇人口集聚长远规划和近期集聚区的规划选址、土地征迁、住房建设、销售及各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农办要指导乡镇、村做好转移农户放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土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变更等手续,落实好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建设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七条  林业部门要做好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涉及的林地审批,指导乡镇、村做好转移农户放弃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医保等相关工作,加强转移农民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劳动力就近转移。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做好转移农户户口迁移工作。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丰家山异地转移集聚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工作,并指导社区建设。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将转移农户子女纳入所在学区的招生范围,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门要做好产权证的办理及完善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金融部门要对丰家山异地转移安置工程建设及转移农户购房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房改办要协助青溪新城做好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的住房销售工作。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补助政策的转移农户,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农民异地转移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时,应标明“农民异地转移”字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具体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放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2.放弃的土地(山林)及青苗补偿标准表;

3.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操作细则。

 

 

 

 

 

 

 

附件1

放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

10年内

11-15

16-21

21-25

26年以上

砖混框架(铝合金门窗结构)

180

160

140

120

100

砖混

140

125

110

95

80

砖木

100

90

80

70

60

土墙及其它

60

55

50

45

40

附房、晒坦

30

30

30

30

30

合法期限内的临时建筑

30

30

30

30

30

                                      单位:元/平方米

注:

    1、表中房屋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

2、使用年限计算为周年。

 


附件2

放弃的土地(山林)及青苗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土地类型

乡镇范围

水 田

旱 地

山林

多年生经济作物

山核桃

茶叶、水果

桑园

毛竹

用材林及其它

千岛湖镇

7000

4500

200

1500

1200

800

500

300

汾口镇、威坪镇

6500

4250

200

1500

1200

800

500

300

临岐镇、姜家镇、文昌镇

6000

4000

200

1500

1200

800

500

300

石林镇、大墅镇、梓桐镇、枫树岭镇、金峰乡、界首乡、左口乡、富文乡

5500

3750

200

1500

1200

800

500

300

中洲镇、宋村乡、屏门乡、浪川乡、瑶山乡、里商乡、安阳乡、鸠坑乡、王阜乡

5000

3500

200

1500

1200

800

500

300

注:1.表中土地补偿面积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2.一年生的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由转移农户自行处置,不予补偿。


附件3

 

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操作细则

 

一、报批办法

1.提供资料。自愿要求异地转移到丰家山的农户,需提供《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附全户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住房照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2.报批程序。《淳安县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自愿要求异地转移到丰家山的农户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内到所在地村委会领取《审批表》,并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及相关附件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名,交村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3天内)→乡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5天内)→县扶贫办、国土、公安、渔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7天内)→公示7天→报指挥部批准确定(5天内)。

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每年报名一次,具体报名时间由县扶贫办通知各乡镇政府,并在今日千岛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指挥部审批及选户选房后,将《审批表》交回所在地乡镇政府确认转移农户资产是否按要求移交(审批表一式四份,指挥部、乡镇、村委会和转移农户各一份)。凡不符合丰家山异地转移条件或手续不齐全的,《审批表》予以退回。

各乡镇、村、有关部门在审查核实时要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丰家山异地转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剔除。

二、选房购房

1.摇号选户。对指挥部批准确定的转移农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对象六个层级顺序,先满足第一层次,再满足第二层次,依次顺延,由县扶贫办、青溪新城、房改办根据住房多少、申报转移农户的数量依次进行排序,并结合摇号产生当年丰家山异地转移购房农户。

2.摇号选房。对确定的购房农户,经县扶贫办、青溪新城、房改办摇号产生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住房申购轮候顺序,并将住房申购轮候顺序在淳安电视台及《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确定的申购轮候顺序选房,原则上购房农户只能在限定的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内选房。选房不成功的,候补递进。放弃选房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购丰家山农民异地转移住房。

3.预订住房。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选房后,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异地转移协议,移交相关权证,并在3天内向淳安县青溪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交付3万元的预付金,同时签订订房协议。

4.购买住房。购房农户迁移户籍后,与淳安县青溪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需贷款的农户凭购房合同及有关资料到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5.登记发证。转移农户办理购房手续并按协议移交资产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确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办理契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户籍迁移

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预订住房后,凭县扶贫办户籍迁移抄送单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将户口转为非农并迁入青溪新城,实行居住地统一管理。

四、资产移交

1.签订协议。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订房后,在县扶贫办和所在地村委会见证下,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异地转移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集体土体使用权证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

2.资产移交。购买住房后6个月内,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将原住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移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处置。

五、资产处置

丰家山异地转移农户自愿放弃并移交的所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处置。

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流转,重点用于扶持下山移民范围内梯度转移的农户和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

2.对可以实施宅基地复垦的,由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国土部门立项,所在地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难以实施宅基地复垦的房屋、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处置,主要用于安置下山移民范围内梯度转移的农户及本村的无房户、少房户。

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进扶贫资金专户。在乡镇扶贫资金专户收入类科目下设异地转移农户资产处置收入二级科目,并在异地转移农户资产处置收入科目下设“土地流转收入、山林流转收入、宅基地住房处置收入”等三级科目,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帐务管理。

六、补助资金领取方式

补助及补偿资金分开领取:

1.转移农户购房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将其放弃的房屋、土地、林地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户。

2.乡镇补偿金发放到位后,县财政按“下山移民扶持范围内转移农户每人8000元、其它转移农户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3.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区内的转移农户,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按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符合参保条件的转移农户应当参加我县的城镇社会保障,待个人自行缴纳24000元后,县财政补助12000/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受最低待遇为每人每月360元,若今后城镇社会保障费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补足到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农户放弃的房屋、土地、林地及青苗补偿费先由乡镇财政帐户垫付,待处置收入、结对帮扶等相关资金到位后再从乡镇扶贫资金专户中报帐支出。

七、补助资金报帐程序

1.乡镇级补偿资金从乡镇扶贫资金专户中支出,由乡镇直接报帐支付。报帐资料为:报账申请单、补偿清单(含土地、山林、青苗、住房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农户签字盖章)、公示公告书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乡镇留存一份,报县扶贫办备案一份。

2.县级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报帐需乡镇政府凭相关报帐资料,报帐资料为:报账申请单、补助清单(含享受补助农户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户主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存折账号、农户人口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及农户签字盖章)、公示公告书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乡镇、县扶贫办、财政局各一份。报帐资料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再由县财政局复核乡镇相关报账资料,并将补助资金通过县信用联社直接发放到转移农户户主的存折上。

3.宅基地复垦项目区内的异地转移农户补助资金按宅基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不从乡镇扶贫资金专户中支出,不实行报帐制。

乡镇概况

企业风采

2009年,投资525万元、占地面积550平方米的杭州三湘莲业贸易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落户王阜乡,并已建成投产。同年,县委书记胡侠来视察该工厂。主要产品有:穿心白莲、圆粒红莲、穿心红莲、开边湘莲等,及其它如红豆山核桃(浙江淳安县特产)茶树菇等产品。

杭州千岛湖永安茶叶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9月,是由王阜乡闻家村的社员共同出资创办的,现有社员128户,目前,永安茶叶专业合作社拥有高山茶叶生产基地1010亩,有示范性茶叶基地200亩,建有占地面积280 平方米,建筑面积840平方米的无公害茶厂一座,,是一家集种植、加工、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生产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