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交警联合执法 严查超限抛洒工程车
发布时间:2011-08-04

  造成抛洒滴漏的主要原因是许多车主为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超出车辆承载量装运货物,加之没有对车箱进行覆盖处理而形成的。此种行为不仅给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给过往车辆、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安全、有序的生活和出行环境,为此,从8月4日起,县城管大队和城区交警中队两部门对城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对工程运输车违法整治专项统一行动,整治工程运输车超限、不做密闭、闯禁线、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图1. 交警城管联合执法组在环湖北路整治点查处超限抛洒工程车。

  上午8时50分在环湖北路整治点,笔者看到一辆车牌为皖C30590的货车开了过来,笔者老远就看到,该车满载工程渣土,不具备封闭运输,执法人员迅速将该车大挡下。根据执法人员介绍,该车有二项违法行为:不具备封闭运输的设施要求,有抛洒滴漏行为;涉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就在执法人员对皖C30590的货车车主进行超限检测时,又一辆车牌为浙AF1236的货车开了过来,该车满载工程渣土,执法人员当场挡下进行了检测。

图2. 交警城管联合执法组在阳光路整治点查处超限抛洒工程车。

  上午10时10分,执法人员来到阳光路整治点,笔者在该整治点看到不少工程渣土运输车都不具备封闭运输的设施要求,不到半小时时间,城管交警就挡获了5辆未作密闭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车,在这些车中都存在超限行为。

图3. 交警城管联合执法组在检查工程车。

  据县城管大队机动中队负责人介绍,今天,由公安交警、城管两部门联合开展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对过往整治点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并逐台进行登记。据了解,每天共出动10多人,采取流动方式进行整治,共检查车辆20余台次,查处工程运输货车未作密闭9起,超限5起。(县城管大队:姜磊)

 

  法律法规链接: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

  第六十一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六十二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消纳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经登记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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