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程序对《千岛湖镇“六小”及沿街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县政府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方案》于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28日期间在《今日千岛湖》报、淳安县政府门户网站、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11条,主要内容如下:
1、要求征收方案应向民让利,恩惠于民;
2、要求明确评估机构,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
3、要求评估工作公平、合理、合法;
4、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5、要求对未经登记的柴间建筑面积及用途以调查、认定和实测为准。
6、要求提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标准。
7、要求对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所选位置须符合规划要求。
8、要求更改签约奖励标准。
9、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要求按1:1.5的比例进行补偿。
10、要求对奖励费用适度从紧控制,取消签约奖励,只设提前搬迁奖励。
11、要求对淳安县公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大楼及附属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方案》修改情况如下:
1、《方案》第七条第(四)款内容原文:“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方案》第八条内容原文:“征收补偿金额:约1.046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方案》第九条第(二)款方法一第2点内容原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1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发放12个月。”
修改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1000元/户,按标准发放2次;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发放12个月。”
4、《方案》第九条第(二)款方法二第1点内容原文:“安置用房:由县政府明确产权调换房源,房源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修改为:“安置用房:原机油泵厂区块新建住宅小区六幢住宅楼,安置房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5、《方案》第九条第(二)款方法二第2点内容原文:“选房:按先签协议先选房。”
修改为:“选房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同日签协议的抽签决定。”
6、《方案》第九条第(三)款方法二第2点内容原文:“产权调换面积与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市场价结算差价。”
修改为:“产权调换面积与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7、《方案》第十条增加一条内容,为第(二)款:淳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大楼及附属房的补偿,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三、本公告公示期为7日,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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