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5号)要求,2012年 11月1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 660-2008)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进行环保定期检测。
二、检测对象
凡依法取得杭州市辖牌照的在用机动车辆及外地委托我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的机动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年检签证有效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三、检测方法
(一)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二)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重型汽油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三)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
四、检测管理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实行社会化服务,采取企业投资建站、自主检测、自负盈亏、政府监管的运作模式;对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车辆,经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与公安部门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周期相一致;检测服务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检测机构
淳安县清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737号(交警大队院内)
咨询电话:0571-58328066
六、环保标志发放
结合新的排气检测方法试运行,我县统一核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我县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以内的,继续使用,不必更换。为便民服务,我局在清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内设立新车和在用车环保标志发放窗口。
七、试运行检测时间
淳安县清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7 日起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试运行。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 十一月十二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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