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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9

各排污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环保局关于排污申报工作的统一部署,为顺利完成我县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凡本县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登记2013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二)、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段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各排污单位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时,应当以2012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2013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进行填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实行分类申报,具体分类如下:

  (一)、县控以上企业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第三产业)(试行)》。

  (三)、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排污申报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详见附表。

  三、法律责任

  1、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它是排污者应予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各单位应主动申报本单位的排放污染物情况,并对所申报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工作要求,积极开展2013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有拒绝申报、不按时申报和漏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县环保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对填报数据不全或数据有误的单位,我局将不给予受理,待纠正后给予受理。

  四、报表的领取方式

  (一)下载途径:申报单位可在淳安排污申报收费群(227306842)共享内下载

  (二)直接领取;千岛湖镇新安南路20号环保局三楼征收科

  五、填报联系方式

  填表中遇到问题以及最终申报,请按照下面的联系方式进行:

  环境监察联系人:莫力  王玉珍  

  联系电话: 64886963

  六、报送地址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20号环境保护局三楼征收科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表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副本(年审需要);

  4、用水、用煤、用油发票的复印件(票据时间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为止);

  5、2013年委托监测的监测报告复印件(需达标):

  国控企业需提供本年度6份不同监测报告

  省控企业需提供本年度4份不同监测报告

  市控、县控企业需提供本年度2份不同监测报告

  其它需提供本年度1份监测报告;

  6、污水已纳管的企业、宾馆必须提供以由建管局出具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淳安县水务公司出具的纳管证明为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危险固废转移联单复印件、固体废物处置原始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原始记录、新申报单位需提供环保部门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备注:新增企业还需提供环评审批批复和验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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