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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政府直属各办公室(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欠薪事件,保障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现将《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17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执行。
淳安县金峰乡人民政府
抄送:县人社局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乡班子成员
淳政办发〔2013〕175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欠薪事件,保障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县城建城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对全县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处置负责协调处理;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切实抓好所辖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处理工作;
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备案)的总包或分包的施工项目,和总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应主动配合,共同抓好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处置工作。
二、落实工作举措
1.各建筑施工总包、分包企业均应按照《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1〕213号文件规定,足额向淳安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承担总包项目专业分包的施工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违法分包、转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经县建管局或人社局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的,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直接启用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担保函用于支付,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各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对分包单位未及时到县建管局备案登记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一律不予组织工程验收。
4.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支付相分离。建设(业主)单位在项目预算时一般按造价的(25%~30%)单独核定项目工程工资总额,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及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监督发放到位。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单独拨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按专职劳资员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清单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或是否按专户制度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监管部门要列入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
5.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全面的负责农民工工资事宜。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劳资管理工作,专职劳资员参照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办法列入考勤名单,按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落实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清单。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6.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三时点结清制度。农民工工资应当在每年春节前10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10日、工程竣工验收前10日,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按用工合同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并公示,未按时足额发放或者未公示的,县质监站一律不予验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或同一项目重复上访的,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及建筑工程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对恶意欠薪相关责任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罚。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乡镇概况
金峰乡地处淳安县中部,东接千岛湖镇,南邻界首乡,西连宋村乡,北临左口乡。总面积15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58公顷,山林面积5252公顷。下设金源、景山、金峰、殿峰、百照、锦溪、五龙、山后、蒋岭上、朱家、安上11个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