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加强环境保护,我县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4月1日起,将调整我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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