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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阳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3

关于印发安阳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乡属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千岛湖水环境,扎实推进我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五水共治”的总要求,结合《淳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淳安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安阳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乡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安阳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效,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及省市县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包括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集镇污水处理站提升工程。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农户散养畜禽污水及其它农村生活性污水。

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村域全覆盖、污水尽治理”的原则,按照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及处理工艺。

第四条  乡政府是全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主管单位,成立安阳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作好全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政府作为我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全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主体责任,具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健全机制,落实项目责任人;

(二)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负责做好项目设计评审,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单项验收、工程初验等工作;

(三)做好农户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协调督促村两委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五)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设立项目部及派驻工程管理人员,严控中标企业转包工程行为;

(六)按照设计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禁止施工单位擅自调整建设方案;督查监理单位按要求实施工程监理;

(七)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村两委配合、支持、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作,具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及质量监督机制,成立由村两委、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小组,落实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

(二)做好农户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农户参与项目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四)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全程监督,对发现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施工、监理人员不到位,施工偷工减料等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报请上级处置;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七条  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水专项设计认可证书。

第八条  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省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县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  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县外企业登记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县治污办会同县招管办对登记备案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企业资质、企业实力、企业诚信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可参与招投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参照《淳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淳政办发〔2013125号)文件执行。其中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及技术标的评分细则由县治污办另行制定,市场与现场联动加、扣分具体操作规定部分不纳入记分范畴。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建设,以乡为单位实行打捆的招投标方式,按照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设立标段。

标段工程量划分由乡提出意见,报县治污办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管材管件等主要建材,建立品牌优选库制度。具体品牌由县治污办组织相关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筛选和评审。

品牌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管理,并由县治污办定期对品牌进行复评复选,实行优胜劣汰。

   工程招投标应当在品牌库内选取相关建材,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地方、行业等技术规范及治理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设计。设计时,设计公司要同村两委做好工作对接,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对终端处理工程选址、主支管网走向设计须征求村两委意见,接户设计须征求农户意见,设计方案送审前须征得村两委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设计完成后,设计公司向所在地乡政府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成果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乡政府会同县治污办负责组织设计方案评审。评审人员由县治污办、相关部门、乡镇领导、联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设计公司根据评审意见完善设计方案,形成正式设计成果资料一式八份,分别报送县治污办二份(附电子文档)、财政局二份、乡政府三份、行政村一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参与施工过程的技术对接,配合乡、村和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修正设计图纸中的缺陷,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体系。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每标段设立施工、监理项目部,派驻施工、监理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应配齐施工员(每标至少配备1名,且具有技术证书)、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资料员等“五大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施工材料管理。进场材料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须经县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待查。

施工单位必须将经检测合格的进场材料样品送县治污办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作为施工现场材料监管和单项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包括土石方开挖、垫层、底板钢筋、混凝土浇筑、主管网铺设、农户接管等作业。在隐蔽工程浇筑或覆土前,由乡政府组织监理单位、村两委实施单项验收,拍照存档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污水主管网施工。污水主管网,包括沟槽开挖、沟槽验收、垫层施工、管道安装、护管砂或混凝土管肩施工、检查井砌筑、闭水试验等施工环节,要严格按照施工管理和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作业。

第二十三条  接户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将农户生活黑水、灰水等污水全部通过支管接入主管网,制作到户截污纳管名册,并经村两委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施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污水处理池设计图纸施工,污水处理池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由乡政府组织监理单位、村两委对满水试验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因设计方案存在明显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的,按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向乡政府和县治污办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过程中,要主动接受村两委和群众监督,对农户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要会同乡、村和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我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验收包括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乡政府组织监理单位、村两委、村监督小组对项目隐蔽工程、主管网、接户工程、闭(满)水试验等工程进行单项验收;

乡政府协同县治污办、监理、村两委、村监督小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单项验收应当在隐蔽工程浇筑、覆土前或其它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合格后须填写单项验收报告,并附现状照片。

第二十九条  综合验收分施工单位预验、乡初验和综合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负责调试,再自行进行预验。预验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预验合格后,向乡镇提交验收申请。

乡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和相关村进行现场初验,对管网敷设、污水收集排放、治污效果等工程质量进行群众评议,形成初验意见。初验合格后,乡向县治污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综合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三)管材验收报告单、满水试验报告单、设备安装报告单和纳管到户统计清单;

(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五)工程变更审批文件;

(六)监理报告;

(七)单项验收报告及现状照片。

第三十一条  综合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覆盖率、纳管率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管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进出水及机器设备运行状况。

第三十二条  综合验收程序包含: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查看现场;

(三)走访农户;

(四)验收组归纳验收意见;

(五)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综合验收合格后,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后,由县环保局组织进行水质检测专项验收,出具检测报告。出水水质未达到设计标准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治污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入户调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并做到一村一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档案载体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盘片、数字音视图片等。

第三十六条  乡、村应当保存记录签名、调查表格、工作方案、现状资料、宣传资料、招标档案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其它应当保存的资料,按照项目建设及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相关档案资料要统一保管,待项目综合验收后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原始档案由乡统一保存,复印档案分别送实施村备查、县治污办备案和县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十九条  对乡、村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种类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讨;

(三)责令整改;

(四)诫勉谈话;

(五)通报批评;

(六)引咎辞职;

(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种类主要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停工整顿;

(四)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五)三年内不得在淳安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六)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或注销企业资质。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乡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主体责任。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质量进展的;

(二)督促村两委项目用地选址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

(三)未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就批准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施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以及施工单位擅自调整建设方案等行为,不予制止或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监督不力,或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造成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影响项目工程进展的;未经综合验收及水质达标检测或者验收、检测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或未及时拨付,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村两委配合、支持、监督本村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两委干部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监督不力,或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造成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用地选址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

(三)解决矛盾纠纷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施工、监理人员不到位,施工偷工减料等问题不及时上报的;

(五)违反规定承揽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治理工程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负有设计、服务等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设计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挂靠承揽业务或转包、非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数量、技术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

(三)未参与技术交底、工程验收等环节设计服务工作的;

(四)施工图设计有明显错、漏等失误,造成工程变更额度超过施工合同造价总额10%以上的;

(五)施工中遇到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设计服务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六)未履行变更设计程序,擅自修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

(七)设计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或擅自提高设计标准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负有建设、管理等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挂靠承揽业务或转包、非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二)未取得开工令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到岗率不足的;

(四)未按图施工,擅自变更工程量,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使用明令禁止或不合格材料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主材的;

(六)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返工、维修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相关制度,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无特殊原因工程进展明显滞后的;

(九)未对隐蔽工程等建设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的;

(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信访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项目负有管理、监督等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挂靠承揽业务或转包、非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二)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到岗率不足的;

(三)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擅自变更工程量监督不到位的;

(四)对施工单位使用明令禁止或不合格材料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主材监督不到位的;

(五)未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导致工程出现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对工程进展明显滞后监督不到位的;

(七)未对隐蔽工程等建设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的;

(八)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督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乡镇、村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四十九  本办法由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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