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广告经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传媒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实行“分散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坚持经营与采编分离的原则,各媒体视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承包经营或责任制经营。
第三条 广告经营管理重大问题本着按市场规律办事和协商的原则,由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值班总编负责对各媒体广告的发布实行日常协调。
第二章 承包方式
第五条 广告经营权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形式,进行承包经营。
第六条 广告承包方的业务提成及报酬每年按一定比例实行,按照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执行。
第七条 在广告经营合同书签订的同时,承包方必须一次性交付承包风险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且确认无违约事实后返还给承包方。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 广告承包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即签订一次合同,也可视情一年一签。
第四章 广告管理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广告经营秩序。
第十条 所有广告业务应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登记和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坚决禁止有偿新闻,严格区分广告宣传和新闻宣传的界限,严禁新闻有偿节目经营,新闻宣传中杜绝出现有关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广告宣传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中收费性栏目必须事先报告,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推出,原则上应先签合同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广告合同由传媒中心统一印制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广告合同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刊播完毕,超过合同期限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经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广告价格由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广告合同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存档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保存期一年,期满移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不同的广告承包人在同一媒体刊登广告时如有冲突,应自行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值班总编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广告承包人、编辑、照排(制作)人员、值班总编、总编等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部主任有权建议撤换明显带有广告性质的新闻稿件。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广告经营者不得从事新闻采写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与广告承包经营人员应相互支持和配合,保证广告操作流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实行“先交款,后播出”的制度,不能及时交付广告费需要安排出版、播出的广告,必须由中心领导签字。合同规定期满而广告费还未到账,由经办人担保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三条 如因客户原因停止刊播广告,广告费余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开具发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广告承包人开具发票时应提供正确、详细的客户信息(如:单位名称、税号、开票内容、金额等),并在发票上注明广告承包人及其哪期广告。
第二十五条 广告收入应及时交存淳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严禁私自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客户维护基金制度,按各承包人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客户维护。
第二十七条 承包者须严格执行传媒中心制定的广告价格。为培育广告市场作低价广告,须经中心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广告收入由传媒中心统一掌握。广告费发票由财务开具,从开具发票之日起,款项应在一个月内按发票开出款额的90%收回并存入淳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传媒中心每月按实收广告额10%预支承包者作为广告部的业务开支,承包期满统一结清。
第三十条 承包期满尚欠广告费的,承包者继续催讨,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承包期间发生烂帐,承包人作50%的赔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者不得作免费广告,承包者可对客户酌情优惠,但不得低于定价的65%,低于此价,必须报请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商业广告价格由广告部按市场实际情况定价。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县里的免费广告须经四套班子有关领导签字或四办主任签字后由中心主任签发后方可刊出,对有关部门和广告大客户要求刊登的免费广告由客户提出申请并报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刊登,免费广告一律填写《免费公文(广告)刊登通知书》交给财务和广告部留存。公益广告由值班总编统一安排。
第六章 增版、增印、广告刊登顺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报纸加印或增版,由办公室统一开出两联告知单,在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一联交给财务,另一联交至印刷厂,作为印刷费结算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四条 《今日千岛湖》广告承包经营者需在每周周一上午9点之前(如遇节假日,则以第一天上班时间为准)将本周广告刊登计划安排表通过内部办公网提交值班总编和总编,原则上根据每周广告刊登计划表安排广告刊登。
第三十五条 《今日千岛湖》广告在不增加报纸版面的前提下:
1、拟定计划安排时,如广告承包经营者需要在同一天刊登广告,则优先编排价格高的广告;
2、拟定计划安排时,如广告承包经营者需要在同一天刊登广告,广告价格相同,则以广告承包经营者当天告知值班总编的时间先后为刊登依据,即告知早的优先刊登;
3、如其中一位广告承包经营者需要临时插登广告,与广告计划安排发生冲突,并且价格超出当天计划上的广告价格,由值班总编负责协调,明确计划安排是否急需刊登,如急需刊登,则按计划安排广告,反之,则安排价格高的广告。计划的广告由广告承包经营者提出调整刊登意见,由值班总编统一予以协调。
4、如不同的广告承包经营者临时需要在同一天插登广告,则优先编排价格高的广告;如广告价格相同,则以广告承包经营者告知值班总编的时间先后为刊登依据,即告知早的优先刊登;
第三十六条 《今日千岛湖》广告若两位广告承包经营者共有三个版广告,可以增版印刷,版面位置根据广告价位高低来确定。
第三十七条 如当天只有一位广告承包经营者需要刊登两版广告,原则上不另外增版印刷,采取往后顺延的方式依次刊登广告。如广告内容无法顺延,由值班总编与广告发布方联系,明确是否需要加版,如必须加版,加版费由广告承包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若两位广告承包经营者有两个版面,而且是非刊登不可的,可以增版印刷,原则上加版费用由广告承包经营者承担,版面位置根据广告价位高低来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今日千岛湖》报眼广告或者其他位置广告可以采用公开竞拍的方式承包经营,由竞拍价格高者获得经营使用权。但要预留适当期数,服从县里重大活动宣传需要统筹协调。
第七章 考核规定
第四十条 个人承包,工资停发。如果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任务,按中心标准办法考核。科室为单位承包,经营按合同规定分成,工作按中心考核办法考核。
第四十一条 如出现差错,致使广告费收不回来或广告重做的,是原稿错误的,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该广告额10%的赔偿责任。如不是原稿错误,按中心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编辑、照排(制作)人员、值班总编、总编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如果在承包期间中断本合同,要承担合同中断时己发生广告总额(含应收未收的金额)的5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全部承包风险保证押金。
第四十三条 广告编辑人员、节目编排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广告不能按时出版、播出或错播、漏播,广告出版、播出期满未能及时停播,每发现一起,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报纸重印等重大经济损失的,依传媒中心考核办法追究承包人、采编人员、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传媒中心所有媒体。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传媒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广告经营管理等有关规定,凡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走向全媒体——千岛湖传媒中心十年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