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三年来虽取得一定进展,但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依旧是制约我国残疾人社会参与的重要原因。
一是设施设置缺乏“人性化”。斜坡、盲道以及必要的文字提示等无障碍设施,是保障下肢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群体无碍出行的重要举措。2012年7月1日,住建部为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系统和不实用等突出问题,出台了《无障碍设计规范》。但在实际规划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够“人性化”现象。如2013年,山西省太原市恒山路十里铺的一段盲道因其50米内有26个直角弯而被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中残联主席张海迪也曾在北京地铁北土城站体验无障碍时,面对站内很高的台阶,却最终被人抬下去的窘境。另外,设施设置的不合理,更容易造成因残疾人很少使用,导致损坏无人维修,进而加大残疾人出行难度的恶性循环。
二是配套制度缺乏“强制性”。自《条例》出台以来,无障碍设施建设虽达到一定水平,但非法占用等情况并未得到有得到有效改善,究其原因,还是条例中的条款规定多是倡议和鼓励性的,缺少切实有效的惩处措施。据统计,在不足2500的《条例》文款中,应当、鼓励、支持等倡议性质的词汇出现多达近40次,而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仅4条,只占总条款的11.4%。另外,据《2014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出台了451个省、地市、县级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06个市、县、区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400多部法规仍旧无法改变无障碍设施现状,多半还是与《条例》缺乏强制性有关。
三是部门之间缺乏“衔接性”。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是一项需要住建、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的工作。在设施维护方面,更需要公安、城管、市政等部门的有效配合。中国网曾有观点指出:无障碍设施由多部门建设管理,反而建不好、管不好。建筑物、住宅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物业负责;无障碍停车位、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由交通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城市盲道、扶手等,则由市政设施维护单位、市容管理单位、环卫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很多部门都在管,却缺乏配合衔接,且责任划分不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虽有法律保障,却几无执行力。(县残联)
编辑王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