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依托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和场租费。
一、交易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经营性物业房(商铺)、机器设备、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和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水库等;
(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产权等。
第二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额度:
(一)凡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下、林地面积在300亩以下,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在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凡耕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林地面积在300亩(含)以上,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金融部门为实现土地(林地)流转抵押债权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经法院判决裁定后,抵押的流转经营权可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二、交易操作流程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一)民主议事。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应提交社员(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交易底价由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产权交易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现场评估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金融部门提出交易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抵押物的评估报告(评估确认书)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抵押物价值的书面材料、发包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书、金融部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三)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属于乡镇交易额度范围内的,由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受理进行信息发布;对属于县级额度交易范围内,由乡镇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交易确认。信息发布期满后,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并对受理的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并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凭合同原件分别到县乡交易中心退还交易保证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资料归档。县乡两级交易中心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交易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村集体产权交易情况录入农村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