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我县共涉及已推行升级版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85户。
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等可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单份专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