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6、完税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涉及划拨土地上非住宅买卖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土地出让征收情况工作联系单原件(具体按杭土资[2006]55号、杭财农[2006]231号执行);
8、出让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出让人为公司的,须提交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出让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9、如为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需提交房改房上市证;
10、询问事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