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实施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17-04-05

我县实施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我县不动产登记从3月1日期正式实施减免政策,涵盖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13种免收费情形,及不动产更正、异议登记等3种减半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下列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零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住房(含农转居公寓)、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二)涉及经济适用房的各类登记,但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变更为存量房、房改房的变更登记除外;农转居公寓的各类登记,但农转居公寓性质变更为存量房的登记除外;

  (三)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预告登记;

  (五)注销登记、查(解)封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六)夫妻间财产约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

  (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八)补发、换发证书的;

  (九)房屋配套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不单独登记,只作证书备注的;

  (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单独申请的变更登记;

  (十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时可按规定的表格由企业填报或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自我举证;

  (十二)因不动产证书附记栏内容变化申请的变更或权属证书遗失补证行为引起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十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二、下列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一)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规划性质为住宅类的按规定收取每件80元,非住宅类的每件550元。为此,我县在国家减免的基础上,暂停征收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工本费,对“个转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该政策实施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它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土局窗口  金志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