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和委托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政府直属企业、县属部门(含机构、区块)所属企业,及其下属独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总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土地、林地、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企业经营权、商标权、城市经营空间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租赁业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国资办履行以下资产出租工作管理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二)指导产权交易机构丰富交易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租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是资产租赁业务的决策、管理和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监督管理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行为;
(三)决策和实施资产租赁行为;
(四)负责租赁业务日常管理、安全维稳和信访工作。
第六条 淳安县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是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租赁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资产出租交易形式有公开交易和协议交易两种。实施公开交易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公开交易方式。
第八条 允许企业实施协议租赁的三种情形:
(一)特殊租赁资产清单内项目。
(二)通过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列为企业招商引资任务,需出租企业相关资产的。
(三)县政府明确的协议租赁项目。
第九条 特殊租赁资产清单由企业提出,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国资办审核,国资办提交县国资委会议审议。县国资委于第四季度例会时予以审议。
第十条 特殊租赁资产清单包括企业直接招徕住户的集体宿舍、住宅或实际用于住宿的房产;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具有招商性质的总部经济大楼;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因地理位置或其他原因不宜采取公开交易形式的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协议租赁(除招商引资租赁协议)事项需在签订租赁协议次日起在本企业网站、产权交易机构平台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承租人、年租金、经营项目、租期等信息。公示期间不接受其它承租意向,但企业应对社会异议给予合理解释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有转租意向的,应征得企业书面同意,并采取承租权转让的形式进行,由企业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或三方协议。新租赁协议租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承租权转让的,前后承租人应协商签订包含投资资产处置内容在内的协议,向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对其协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交易的租赁项目不得未经公开程序直接续租。
第十五条 原则上企业不得延长租赁合同到期日。如因企业认可的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到期日的,由企业研究决策,每延期一次最多一年,最多延期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租赁合同范本、重大资产租赁合同需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查。租赁合同应明确企业对承租人装修投入及方案的审查要求、解除和终止合同时对装修资产的处置约定,出现相关问题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租赁资产的档案管理。出租档案应以出租合同为标的单独立卷,集中保管。卷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企业内部控制流程产生的各项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将独资或全资的被投资企业整体经营权以出租承包的形式对外转让。企业有这类需求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框架内解决。
第四章 企业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决策主体是企业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由经理层研究起草,经董事会初步研究通过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组织监察、审计、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联合评审。企业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正式决策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是授权到位、责任到位、流程清晰、过程留痕、岗位分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租赁业务中的决策和签字权限;
(二)上下级企业之间对租赁业务的管理模式,租赁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职能部门与资产所(占)有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资产的恰当分类,以及每类资产的管理区别(如出租年限上限);
(四)对年租金、出租年限、递增幅度、续租、转租、承租权转让、租金收缴、合同变更、合同解除、法律审查等业务的流程设计和控制;
(五)对承租人装修投入、方案的审查要求和程序;
(六)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日常管理、档案保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审部门应当对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就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建议。年度检查报告及相关建议应于每年1月份提交审计中介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县国资办。企业董事会应对内审部门提交的报告和建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除不定期间检查外,县国资办会同外派监事会在企业年报审计期间,对企业租赁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对本文件、企业租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协议租赁事项的检查。检查结果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或租赁内控制度但未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合理损失;违纪违法行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需报县国资办和县政府审批的租赁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淳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