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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09 08:46:01

根据《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8〕4号)、《淳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淳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269元(该标准为2017年度淳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货币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房源情况

房源主要分布于风暴巷、圆梦家苑等小区,具体的房源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公告为准。

三、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货币补贴执行标准为:低保家庭按6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4元/平方米·月。

四、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汇总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县住保办提交申请;申请家庭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淳安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材料;

2、提交申请。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节假日除外),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社区,由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期7天),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社区交件。至2018年10月23日止,社区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交至县住保办。

4、审核公示。县住保办会同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今日千岛湖》、千岛湖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五、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县住保办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不少于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通告将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上发布。

六、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保办(房管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县住保办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县住保办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七、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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