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残联,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1号)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率,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决定开展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指导,以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康复服务率为目标,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力度,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多元化、康复服务层次多样化要求,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二、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在全县范围内设置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的上门医疗康复服务,逐年推进,逐步实现全覆盖。2018年在全县4个乡镇设置150个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任务分配见附件1),到2020年覆盖到所有乡镇设置不少于300个服务点,以满足残疾人个性化的家庭康复需求。
三、工作措施
(一)服务对象。
具有淳安县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设立“家庭康复”服务点需求和康复指征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对象主要为治疗型,即诊断明确,需要在家庭进行治疗和护理的残疾人;康复型,即出院后恢复期仍需继续康复的残疾人。优先保障就业年龄段、康复意愿强烈、康复效果明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签约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制定家庭康复方案,提供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家庭护理指导和送药上门等服务;根据病情需要提供就诊、转诊指导;宣传残疾人政策、残疾预防及早期康复知识,对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人申报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居家康复器材及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全年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8次,每两个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
(三)服务流程。
1.申请。残疾人或家属提出“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申请,填写《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申请审核表》(附件2)。
2.初评。由所在乡镇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上门评估,与符合条件的对象签订《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协议书》(附件3),确定“家庭康复”服务的责任医生和社区康复协调员,为其制订康复计划,建立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档案(附件4)。协议时间一般为一年。
3.服务。根据康复计划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全年服务不少于8次,服务的同时完成纸质服务记录及手机APP录入。
4.终评。服务协议周期结束,由乡镇残疾人家庭康复行动服务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服务质量、效果评价及满意度测评,办理撤除服务点手续,完成服务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服务团队。
各乡镇负责成立残疾人家庭康复行动服务小组,按照辖区管理原则确定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团队。团队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联选派有责任心、有爱心、技术和服务能力过硬的专业人员组成,团队人数根据服务点个数和工作量综合确定。每个服务点至少配1名签约责任医生、1名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名医生负责的服务点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一个服务周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责任医生。责任医生负责“家庭康复”服务内容的具体实施、康复评估及建立档案等工作,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提供本乡镇残疾人名单及基本信息,协助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服务费用。
每个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全年服务费为400元。服务费用于对责任医生的劳务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次,全年服务次数少于8次的或因死亡等原因中途退出的,按照实际服务次数结算。本补助与家庭医生签约补助不重复享受,一年结算一次。“家庭康复”服务点产生的诊疗、药品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不得再收取其他服务费。
(六)费用结算。
根据实际产生的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次数和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完成设置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可预拨40%的费用,剩余费用在协议期满后拨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量支付给相关人员,其所得经费纳入签约服务费管理。
(七)经费渠道。
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和县残联统筹安排。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申报(2018年11月-12月)。制定实施计划,开展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项目需求调查。组织申报、办理设点手续,确定服务团队,完成年度任务。12月31前将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设置汇总表(附件5)上报给县残联。
(二)服务推进(2019年1月-11月)。一是开展培训。组织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的责任医生、社区康复协调员参加培训。二是开展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签约医生根据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上门服务。三是开展督查。县残联会同卫计等部门进行指导督查。
(三)总结评估(2019年12月)。对实施情况(包括典型案例、文字、图片及音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进行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估,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全面推广(2020年1月-12月)。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家庭康复”服务项目扩面到全县所有乡镇。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保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成立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县残联、卫计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残联、卫计局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康复部负责人兼任。卫计部门负责“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经费,督促专项经费规范使用管理。残联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政策,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对“家庭康复”服务项目按照设点数和工作量实行以奖代补。
(二)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康复评估,优先将康复意愿强烈、康复指征突出的肢体残疾人纳入“家庭康复”服务的对象。规范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服务人员上门需配戴“家庭康复服务证”,每户服务对象需发放服务联系卡。加强终评考核,采用手机APP数据定期通报工作完成进度。
(三)加强专业培训。对承担“家庭康复”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综合业务培训,通过专家现场指导、示范讲解、实地观摩等形式强化服务技能,倡导职业道德和仁爱精神,树立团队服务形象,营造扶残助残氛围。
(四)强化工作督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服务费按规定发放,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工作进度督导,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经费拨付依据。建立“家庭康复”服务行动工作通报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五)营造宣传氛围。加强“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提高残疾人的康复意识,增强康复信心,营造居家康复的浓厚氛围。
六、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施行三年。
附件:1.淳安县2018年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设置任务分解表
2.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项目申请审核表
3.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协议书
4.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档案
5.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点设置汇总表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29日
淳残联〔2018〕26号关于开展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行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