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残联、劳动保障站,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落实好浙江省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提高全县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县残联等4个部门制定了《淳安县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29日
淳安县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1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残工委〔2018〕4号)文件精神,加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工作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当年列入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行动的持证肢体残疾人;
2.有康复需求及适应指征、自发证之日起两年以内的偏瘫、截瘫、脑瘫和截肢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瘫一截”)。
二、救助标准
符合门诊康复的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全县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其自负医疗费用部分(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按20%给予康复救助,累计最高救助1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列入“家庭康复”服务行动的对象需提供《淳安县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协议书》,“三瘫一截”对象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就诊记录;
6.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并盖章(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提供)。
(二)初审。乡镇残联负责对所提交的残疾人证、家庭康复服务协议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该对象是否属于救助范围。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对申请对象全年县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县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并盖章。对符合对象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后,由乡镇残联报县残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
(三)审批。县残联会同县医保经办机构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残联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拨付。
(四)救助。医疗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和县残联统筹安排,采取直接打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的形式发放。
四、申报时间
次年4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补助材料,逾期不受理。
五、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淳安县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救助申请(审批)表
淳残联〔2018〕2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