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残联、劳动保障站,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落实好浙江省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提高全县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县残联等4个部门制定了《淳安县疑似肢体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30日
淳安县疑似肢体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1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残工委〔2018〕4号)文件精神,加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工作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已脱离急性治疗期,早期有康复训练价值的偏瘫、截瘫、脑瘫和截肢患者(以下简称“三瘫一截”)。
二、救助条件
(一)享受医疗康复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
2.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在县第一人民医院(试点医院)康复科接受住院康复治疗的;
4.本次病程在6个月以内,持续住院康复1个月以上,经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三瘫一截”患者。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康复费用不享受康复训练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住院发票、病历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及有效证件等材料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3.因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
三、医疗评估
县第一人民医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康复科主任为副组长,3-5名康复及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康复评估专业小组,负责对拟享受救助的“三瘫一截”对象进行致残病因、医疗诊断、肢体障碍程度、康复训练适应症和效果等方面的评估,为符合对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专用章,并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动等工作。
四、救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以享受医疗康复救助的周期为90天。救助对象在康复训练周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其自负医疗费用部分(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每满一个月给予封顶1000元的康复救助,以实际发生的自负部分费用为准,未达到封顶线的按实际费用给予救助。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疑似肢体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
5.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并盖章(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提供)
6.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二)初审。乡镇残联负责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医疗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该对象是否属于救助范围。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对申请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进行初审,出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并盖章。对符合对象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后,由乡镇残联报县残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
(三)审批。县残联会同县医保经办机构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残联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拨付。
(四)救助。医疗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和县残联统筹安排,采取直接打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的形式发放。
六、申报时间
救助对象需在康复治疗结束出院后3个月内到所在乡镇残联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淳安县疑似肢体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救助申请(审批)表
淳残联〔2018〕28号关于印发《淳安县疑似肢体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