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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特制定《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二条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一本户口本上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款条件,但享受原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家庭中的1名残疾人。

第四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既符合困难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县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本人或家庭的收入证明(或者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残保证等材料;

6.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一户多残情况以及收入、低保、残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县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县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乡镇,其中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名单由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县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县财政局。

第九条 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各乡镇,并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到具体对象,发放时间一般在每月15日前。其中第一次启动发放该补贴时,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发文,下拨补贴金额。次月开始,县财政局依据民政、残联审定的名单和金额下拨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乡镇应即时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及时报县残联和民政,从次月起停发困难生活补贴。失踪两年以上的残疾人,暂停发放困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除上级财政按照比例下拨部分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各乡镇残联要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应将本乡镇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按月录入指定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对每个困难生活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底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2016年1月1日计发;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持证的当月起计发;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原《淳安县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实施意见(试行)》(淳残联〔2013〕33号)和原《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淳残联〔2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淳安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公示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月份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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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淳安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公示

(以一个行政村或社区为单位公示)


  一、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一本户口本上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款条件,但享受原一户多残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家庭中的1名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申请人情况

     年   月份      村,共计     人系本村(社区)居民,申请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初步核实复核申请条件,现予公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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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条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类,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或有异议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残疾人按照以下对应的情形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残疾以及二级肢体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视力残疾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除听力、言语之外的多重残疾对象,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中就高补助原则享受。 

  第五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依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以后根据省级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集中托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低于原集中托养经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既符合重度护理补贴,又符合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县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县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乡镇,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县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各乡镇,并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到具体对象,发放时间一般在每月15日前。其中第一次启动发放该补贴时,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发文下拨补助资金。次月开始,县财政局依据民政、残联审定的名单和金额下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凡是符合条件并在机构中托养的残疾人,由县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将护理补贴按季直接转帐到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第十二条  除上级财政按照比例下拨部分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由县民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及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失踪两年以上的残疾人,暂停发放护理补贴。

  第十六条  各乡镇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应将本乡镇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按月录入指定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对每个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底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2016年1月1日计发;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持证的当月起计发;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申请批准从2016年实际开始托养的当月起计发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  原《关于调整和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淳残联〔201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2.淳安县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公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月份汇总表

  4.机构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季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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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政办发〔2016〕76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