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残联:
为进一步激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解决我县更多重度残疾人托养难题,在《关于印发〈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扶持对象
已建或新创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规模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人均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可接纳服务对象10人以上,室内外有一定的活动场地。设立托养、康复、劳动、休息、安全等必须的设备和设施。场地和设施主要由政府和有关组织提供,以租赁形式解决的,必须签有五年以上合同。
托养服务机构配备一名专职负责人,每5—10名服务对象配备一名素质好、具有一定康复知识的服务人员。
托养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建立明确的责任关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托养双方权利义务;对服务对象(包括非辖区内的)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做到一人一档,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指导站业务联系,开展系统性康复服务。
三、资金补助标准
经考核验收,对符合不同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按照规模大小和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附后)。原已享受补助政策的机构,必须被评为省级小康家园后,方可再享受补助政策。
四、康复器具配送
根据入托人员的需求情况,康复器械由县残联免费配送。对接纳10-19人的托养机构,配送价值2万元左右康复器械;接纳20人以上配送3万元左右的康复器械。
附件1:淳安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标准分类表
附件2:淳安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审批表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淳残联〔2010〕22号关于下发《淳安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