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残联、相关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淳残联〔2019〕19号)文件精神,为严格落实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金结算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费用。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残联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遵循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的原则。取消(淳残联〔2019〕19号)文件中“在本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机构与残联直接结算。”的补助方式。
2.机构运行补助经费。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杭州市“光明工程”政策标准的通知》(杭财社〔2013〕442号)文件精神,对承接县残联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指标的民办非企康复机构,按其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机构经费补助。申报材料经县残联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康复训练满10个月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机构经费补助,不足10个月的,按照每月200元相应扣减。机构补助经费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
3.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每人每月600元,全年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申报材料经县残联和县财政审核同意后,生活补助经费由县残联发放给监护人。
二、工作流程
政策补助按照“先申请后补助”和“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出具意见并盖章,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后,在每年10月底前提交印证材料。按照“两表一档一票”、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补助认定依据,“两表”指申请表(见附件1)、康复服务登记表(见附件2);“一档”指康复训练档案(由市残联印发);“一票”指发票原件,发票按项目内容据实开具,不含药物治疗、保育费、教育咨询费等非康复训练项目产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不作为佐证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由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儿科、精神科、医学康复科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开具并签名,同时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三、工作责任落实
根据《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杭财社会〔2018〕100号)文件精神,明确了杭州市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五部门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确保各负其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附:附件1、附件2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
淳残联〔2021〕6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补充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