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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已经下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暂行规定》,明确了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同情形下,规定必须到现场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旨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发挥头雁效应和示范作用,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浙江在线杭州4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贾晓雯 通讯员 陈谊)今天(4月27日),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已经下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暂行规定》,明确了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同情形下,规定必须到现场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旨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发挥"头雁"效应和示范作用,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该规定中第三条指出,管辖道路发生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属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在接报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及时到达现场:
(一)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有生命危险,下同)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二)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三)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内)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四)发生致5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五)发生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上述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或者发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挂牌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交通运输、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
来源: 浙江在线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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