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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冒名登记撤销难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提出8个方面的意见,包括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明确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强化信用惩戒,增加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
市场监管总局28日以“撤销冒名登记,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违法行为”为主题,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于军在会上介绍,中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到目前为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占比0.08%。这种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和失信惩戒力度,才能防患于未然。
为什么会出现“被老板、被股东”这种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叔弘介绍,2014年至2018年,全国年均净增市场主体991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0.69万户提高到现在的1.89万户。在实际的注册登记工作中,没有身份信息数据和权威、专业技术的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以兼顾“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两个方面。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地利用改革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尊重民事权利,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登记便利化改革,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另一方面,主动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协调工作,防止有关情况发生。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后撤销登记难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表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冒名登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层面。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这不仅是撤销企业登记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撤回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年来一直在推动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解决,但由于撤销企业登记直接涉及企业民事权利的变更或灭失,影响范围广、利益冲突多、认识不统一,一直未能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从实践层面看,冒名登记问题大致包含三种情况:
一是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件信息,并以此来进行企业登记,当事人不知 情更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这其中也包括身份证遗失后,虽然挂失了但仍被用于企业登记。这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二是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向别人提供了 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被用于办理企业登记,也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同意他人在登记材料上代自己签字,我们认为这实际上应认为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 之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当事人反悔,或者股东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登记。
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登记设立企业时故意使用自己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或者故意不留下本人签字,就是为了日后一旦企业负债、欠税或产生其他纠纷,马上向市场监管部门 主张当时不知情,以逃脱责任,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社会上一些不法“黑中介”甚至怂恿和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故意假签字、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常宇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必须主动作为、积极履职,严厉惩处打击冒名登记行为,积极稳妥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同时,需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保持商事制度稳定可预期,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操作规定的撤销冒名登记的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的意见。一是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二是做好公示调查;三是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明确规定了撤销登记的情形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四是准确公示撤销信息;五是强化信用惩戒,增加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六是做好后续处理;七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八是做好工作保障。
责任编辑王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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