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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9日至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杭举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上会进行了初审,这部法规属于浙江省的创新性立法。
省建设厅厅长项永丹作关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供图
浙江在线杭州8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董洁)7月29日至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杭举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上会进行了初审,这部法规属于浙江省的创新性立法。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据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来,全省90%以上的村(共23753个)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20465个村的处理设施已经运行,82个县(市、区)的处理设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有效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但与实践情况不相适应的是,到目前为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目前,仅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执行。但是,农村与城镇的污水来源、成分、数量、处理要求等差异很大,实际难以完全参照城镇有关规定执行,亟待立法规范、指引和保障。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是全国首部提上立法议程的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的确定、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均作出明确。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草案基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扩大了国家有关文件表述的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包括三个方面的污水,即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而针对运维主体的确定,草案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界定运维主体。
农村家庭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户内处理设施属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就是运维主体。农村家庭户外污水管道、集中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由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作为运维主体。但是,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一般并不具备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专业人员和能力,因此草案中也规定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处理设施,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
此外,由于2014年以前,全省集中组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了处理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但是,因当时没有统一标准,也缺乏建设经验,有的设施质量不高,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或者已经损坏、老化;有的设施容量太小、工艺不科学,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予以解决。因此,草案对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也作了规定。针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草案要求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处理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户内处理设施,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公共处理设施。
来源: 浙江在线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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