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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次立案处理单位垃圾未分类投放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06 08:45:32

通讯员  方欣  严雪兰  见习记者  王蕾

自5月1日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当天上午10点多钟,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对辖区内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巡查,并于当日对一起垃圾混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这是我县就单位垃圾未分类投放所做的第一起立案。

据介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云湖路时,发现千岛湖镇开发区某企业厂区内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处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的现象,通过进一步细致勘查发现,该当事企业员工将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和废弃包装袋,还有泡沫箱及其他垃圾混合在一起,分别混投放入了易腐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和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明显投放错误。执法队员拍摄照片保存证据后,就新实施的《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向企业员工和负责人进行了宣传科普,告知企业将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当前案件调查确定的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当事企业要面临500的罚款,并进行整改。”执法队员介绍说。

据了解,为提高市民和企业对《条例》的重视和了解,更好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之前通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多次面对面授课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若发现违反《条例》行为的情况,我们也将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处置。”县垃圾分类办相关负责人说,下阶段该部门将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相关主管单位联合,依托智慧城管大数据,重点监管主干道沿街商铺、重点小区周边垃圾分类情况,针对垃圾未分类投放或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对个别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立案查处。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杨奇 王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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