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2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无劳动能力如何界定?
  在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如何界定?
  在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无生活来源是指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和护理经费标准。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城镇标准的8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五、对不能进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如何保障?
对少数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采取户口院挂钩的办法,落实他们的生活照料工作,由乡镇敬老院做好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将供养经费发放本人或支付受托照料服务机构、组织或个人。敬老院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或个人要做好服务工作,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